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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2009-11-27

发文字号: 财税[2004]169号

成文日期: 2004-12-15

发布日期: 2009-11-27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 10省

电信业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(财税[ 2004]169号)

湖北、湖南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宁夏、新疆、青海省(自治区)财政厅、国家税务局,财政部驻湖北、湖南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宁夏、新疆、青海省(自治区)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:

近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(中国电信[ 2004]456号),经研究,根据国务院有关企业重组改制的精神,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的顺利进行,现对该集团公司所属湖北等10省(自治区)电信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:

对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(以下简称集团公司)重组改制过程中,其所属的湖北、湖南、海南、贵州、云南、陕西、甘肃、宁夏、新疆、青海等 10省(自治区)的资产评估增值8112亿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,直接转计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金,作为国有资本金;10省(自治区)的资产评估减值12793亿元部分,作为国有资本金减值,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
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的上述 10省(自治区)资产,可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,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
请遵照执行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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